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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鉴于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卫平 审 判 员  图 雅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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