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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德惠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虽委托下属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申请的部分政府信息进行了公开,但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进行书面答复,亦未对原告邱某某申请的两项未公开信息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综上,原告邱某某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邱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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