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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未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关某甲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已得到有关部门垫付及关某甲亲属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对关某甲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根据关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参考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报告意见,可依法对关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促使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改过自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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