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瞿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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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从宽处理;苏某某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从宽处理;刘某某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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