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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