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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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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年满70周岁的老人,无犯罪前科,持有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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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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