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四川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四平市**换热器有限公司已主动补缴税款,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退还了全部涉案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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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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