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则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