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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来与北京世兴百昌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新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东区工程的中标企业为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项工程的建设施工均是以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原告安东来借用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对新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东区工程进行建设施工,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原告安东来与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仅是协议书签订双方自行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约定,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北京世兴百昌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东区工程的中标企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并非中标合同的相对方,第三人新乐市医院并无向原告安东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仍应系第三人新乐市医院的债权人。因此,被告北京世兴百昌商贸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2015)东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满其可执行财产,我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乐市医院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另原告安东来要求确认其为新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东区工程的收益所有权人,因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新乐市医院为该工程的中标合同相对方,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应由其名下财产及债权进行偿还。如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偿还对外债务的过程中侵害了原告安东来的合法权益,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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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2016年9月22日驾驶其单位的车辆将被告罗某某撞伤,后保险公司对被告罗某某的全部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告罗某某的损失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应当将原告为其垫付的费用返还。被告辩称原告给其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属于赠与,原告否认。经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5737.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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