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诈骗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马某宽、马某平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王某青轻微伤,被害人海某伟轻伤的后果。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翟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从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系涉民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全省检察机关实施“351”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唐某某系民营企业家,本案系涉民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全省检察机关实施“351”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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