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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XX芝、郑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冯照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故本院确认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被告苏某某无驾驶质格且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原告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告冯照映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照映作为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苏某某无驾驶资格,且与苏某某等同事共同饮酒后将车辆钥匙交由苏某某,导致本此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冯照映在庭审中,虽向我院举出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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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某各各与张某某、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中未遵守安全、文明驾驶,超车时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越前车,从而撞倒对面来车,造成原告受伤致残。其过错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驶未经年审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引发该次事故有直接关系。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与事实相符,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被告张某某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布某各各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川WEG060号车登记车主是被告代某某,代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责任,因此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是该车在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因此其有义务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赔偿理赔事宜。川WEG060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是有固定收入的,受伤后雇佣单位只支付不到一月的工资,就停发了。根据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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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被告缪某某、卜某某、卜光某、卜某某、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检查系医院对患者在医治过程中必要的常规检查,被告方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所举第2、3组证据,两方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对该证据的合理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的治疗情况与自己没有关系。该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所举第4、5组证据,两方被告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交通、住宿费应与患者伤情、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吻合,尽管原告方不能就产生该费用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根据本案原告受伤在不同地方的医院医治的客观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住宿费为2000元。4、原告所举第6、7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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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徐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系原告徐某某、张某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所导致,故徐某某、张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事故认定书,徐某某、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确定徐某某、张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87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护理费6475元、残疾赔偿金20494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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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与余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恩渊、浙商保险凉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我院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益,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伊发林的损害后果,系伊发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遇雨雾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遇雨雾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共同导致。原告伊发林、余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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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二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被告朱俊伍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在超越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以及李某某违反人力三轮车禁止载人的交通法规所共同导致,朱俊伍、李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均的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庭审查明,朱俊伍系案涉车辆所有人王某某聘请的驾驶人员,朱俊伍与王某某系雇员、雇主关系。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雇员在雇佣期间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朱俊伍在雇佣期间致人损害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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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汪某某等与龚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二原告的损害系被告龚某平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导致,二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法定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故被告龚某平应对二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庭审,原、被告相互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人保炳草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两机动车辆受损,另两车辆虽无责任,但其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内无责赔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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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杨某某等与王保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杨某某、彭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王保国、原告���廷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所共同导致。被告王保国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被告王保国提出,其虽承担主要责任,但只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我院认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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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张某1、李某某、李某某的的损害后果,系被告黎某某未遵守转弯机动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的交通法规,以及原告李某某未遵守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法规所导致。原告李某某、被告黎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行为,故均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主、次责任划分,结合本案中黎某某、李某某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黎某某承担75%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黎某某所驾驶的川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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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成都市安多捷物流有限公司、肖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失,被告肖某某作为实际车主及肇事车辆驾驶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向被告锦泰财保四川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应承担的责任依合同约定由锦泰财保四川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某某与车辆挂靠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出院后误工费、护理费按7个月计,无证据支持,本院按医嘱计算1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崇兴村10组证明张正辉系李某某的母亲,但未说明张正辉的子女情况,原告也未提供张正辉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子女情况等,故原告要求支付张正辉生活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3个伤残等级,应以最高伤残等级即7级确定残疾赔偿基数,每增加一处10—6级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系数增加2%,即增加4%,原告的残疾赔偿系数为44%。原告因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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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陈某某、伍某某、张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与上诉人许某某、许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中受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中许某某、许某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反映出彼此冲突严重,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互有受伤情形。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李某某就医情况、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双方在纠纷当日发生互殴,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陈某某、伍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参与了打架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受伤的责任主体为许某某、许某某等八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许某某、许某某等八上诉人主张没有与李某某发生身体接触和纠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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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叶一贤驾驶被告刘艳所有的川AR277D号汽车撞到行人李松岳,并导致其受伤。经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叶一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客观、公正,被告叶一贤及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川AR277D号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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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南充市嘉某龙岭汽车联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伤者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出示了与袁仕英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与渠县渠江镇解放社区共同出具的原告刘某某与袁仕英系夫妻关系,并购房于渠县渠江镇解放社区,夫妻俩一直居住于该社区,证明了原告刘某某长期居住于城镇,原告刘某某从事驾驶行业,主要收入来院源于城镇,因此,原告刘某某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英大泰和财保、中国人民财保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加以印证或推翻本案伤者刘某某不能适用城镇标准的证据,因此,被告英大泰和财保、中国财保对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案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而引发的纠纷,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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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某某受伤系被告吴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所致,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蓬公交认字[2015]第00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责任,故被告吴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攀枝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平安财保攀枝花公司应按交强险规定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向原告理赔。此事故也造成另案当事人唐建华受伤,故本院酌定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二人平均享有,即被告平安财保攀枝花公司就本案垫支医疗费4,500元。由于被告吴某某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按照被告吴某某与被告平安财保攀枝花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平安财保攀枝花公司予以免赔20%,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攀枝花公司赔偿80%,被告吴某某赔偿20%。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一、医疗费:依票据蓬安县人民医院为9,913.25元,南充中心医院门诊费876元,共计医疗费10,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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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海诉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事发经过、事故原因分析、过错责任认定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故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据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次责任划分,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均有不同程度损伤,故本院确定本诉被告梁某某承担本诉原告冯某海70%的赔偿责任,本诉原告冯某海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反诉被告冯某海承担反诉原告梁某某30%的赔偿责任,反诉原告梁某某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诉原告冯某海与反诉原告梁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均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对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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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姚某某、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某雇佣司机江俊强和原告乘坐车辆司机豆红军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给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共同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江俊强作为被告姚某某的雇员,其责任由其雇主姚某某承担;对于豆红军,因原告未要求其承担责任,故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冀DC7945(主)一冀DLC9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复兴支公司投有两份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被告人保复兴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替代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损失。超过赔偿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责任人分担。原告张某某可以认定的损失有:1、医疗费6818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河会村卫生所出具的医疗费证明,因不是正规单据,不予认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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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吴某某、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贾红卫、窦建国、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贾红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崔某某、窦建国无责任。冀A×××××号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原告崔某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按照原告与窦建国的损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崔某某主张的医疗费4090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崔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其住院42天,按照2014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47249元计算为5436.88元。关于原告崔某某主张的护理费11600元,其住院42天期间1人护理,按照护理人员月工资2900元计算为4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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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医药费均因事故发生,且证据证实了实际损失数额,同时原告在鉴定费中主张的543元医院检查费应计为医药费,故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共计13250.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原告主张住院8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2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18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护理费1176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1760元,提供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住院2人护理8日,出院1人护理82日,原告主张每天按12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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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医药费均因事故发生,且证据证实了实际损失数额,同时原告在鉴定费中主张的543元医院检查费应计为医药费,故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共计13250.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原告主张住院8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2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18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护理费1176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1760元,提供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住院2人护理8日,出院1人护理82日,原告主张每天按12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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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医药费均因事故发生,且证据证实了实际损失数额,同时原告在鉴定费中主张的543元医院检查费应计为医药费,故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共计13250.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原告主张住院8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2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18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护理费1176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1760元,提供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住院2人护理8日,出院1人护理82日,原告主张每天按12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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