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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群众报警而案发,民警及时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进行调查取证,被告人李彬主动归案,对撞倒王某1的事实予以供认。公安机关经过排查,确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肇事者身份,并在徐州市贾汪人民医院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讯问,被告人王某某也作过撞击王某1的供述。王某4、王某5的证言,能够印证被告人王某某曾做过的有罪供述。被告人李彬、王某某的供述与李某3等诸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亦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彬、王某某驾车均撞到了王某1。被告人李彬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某未撞到被害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信。本案中,王某1为正常行走。被告人李彬、王某某在事故发生中实施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操作失误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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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因操作失误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故对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熊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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