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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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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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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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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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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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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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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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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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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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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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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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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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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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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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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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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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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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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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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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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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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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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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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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