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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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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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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谢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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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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