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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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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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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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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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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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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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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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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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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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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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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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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母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母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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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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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紧急就医的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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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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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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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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