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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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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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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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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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