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涉案土地,在2018年10月之后已经变更为建设用地,目前该地已不是林地,社会危险性不大。案发后,普宁市下架山镇汤某甲委会请求对马某丙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丙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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