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周某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超越经营范围,设定高利率,经常性向某甲不特定的群众发放贷款,实施高利放贷违法行为,认定非法放贷数额、放贷对象均接近规定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其归某某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某某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超越经营范围,设定高利率,经常性向某甲不特定的群众发放贷款,实施高利放贷违法行为,认定非法放贷数额、放贷对象均接近规定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其归某某自愿如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法适用认某某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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