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许某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许某辉没有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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