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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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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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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其想留在看守所服刑。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上诉人王某某能否在看守所服刑,应当根据其交付执行前的剩余刑期决定。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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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史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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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金书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书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金书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车主已补偿了被害方的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金书建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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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乔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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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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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杨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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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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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祥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祥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祥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祥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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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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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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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对被害人亲属积极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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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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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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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关于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待被害人身份确认后,其亲属可通过保险理赔得到赔偿。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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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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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安全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肇事后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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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且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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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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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海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海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海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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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侯某甲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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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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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先行赔付被害人亲属部分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 审判员  朱晓冬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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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廖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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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熊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崔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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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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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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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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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钟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交通肇事,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到2021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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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熊某不适用社区矫正,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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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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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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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年检车辆,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李德庆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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