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王某、被害人曹某家属积极进行赔偿,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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