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郑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