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经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2015年4月9日,赵某口头请假离岗的事实,经和公司予以认可,故经和公司上诉称,赵某不辞而别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既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未提交赵某长期旷工的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经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2015年4月9日,赵某口头请假离岗的事实,经和公司予以认可,故经和公司上诉称,赵某不辞而别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既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未提交赵某长期旷工的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经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2015年4月9日,赵某口头请假离岗的事实,经和公司予以认可,故经和公司上诉称,赵某不辞而别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既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未提交赵某长期旷工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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