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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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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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