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本案中,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装配司法鉴定书中第二项明确说明李某某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李某某已完成了其穿戴假肢需配置硅胶套的举证义务。荆州财保现主张李某某穿戴假肢无需配置硅胶套,应当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予以证实。荆州财保并无证据提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不应承担硅胶套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肇事车辆超载,荆州财保荆主张肇事车辆存在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荆州财保提交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肇事车辆超载,荆州财保荆主张肇事车辆存在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荆州财保提交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约定只能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不能约束受害的第三者。本案系受害人提起的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两诉之合并,在本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各方仍存有争议,对于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胜败诉情况,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因此,原审判决荆州财保承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荆州财保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支持被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由三个部分组成,王某某(6687元/30)×10天,即2229元,古立冬(6687元/30)×10天,即2229元,其他亲属的80元×10天,即800元。对于误工损失的权利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某某、古立冬等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因办理古立锋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通过核对交通票据的乘车时间和起止地点,能够反映二人为处理古立锋丧葬事宜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另外,对其他亲属的误工费800元这一主张,古某某、王某某、古文某虽未提交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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