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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钟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钟某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认可收到彭某的还款,该证据虽不属二审中新的证据,但为认定本案还款事实的直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三系民旺农业合作社的账簿,其上虽反映有案涉款项的收支记账,但系民旺农业合作社的内部做账,不能以此证明本案借款人是民旺农业合作社,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证据四中收据的真实性,钟某某无异议,予以采信,但其上没有反映钟某某收取民旺农业合作社支付的利息,钟某某并不知晓彭某是代表民旺农业合作社借款,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证据四中的账页亦属民旺农业合作社的内部做账,并无证据证明钟某某对此知晓,对此不予采信。证据五中的二份离婚协议系彭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二份转账凭证亦属王某与彭某之间转账,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此亦不予采信。证据六与本案事实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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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泓盛公司与苏某(或其公司)经济交往的过程看,本案中,陈华凤并无使苏某相信其代表泓盛公司借款200万元的假象,且苏某也无正当的理由相信陈华凤有权利代表泓盛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综上,苏某认为陈华凤构成表见代理,从而要求泓盛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一审起诉时,苏某以陈华凤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仅列泓盛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吴梅等不需追加为当事人。况且为了查清事实吴梅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原审判决并未遗漏当事人。原审根据全案情况,采信吴梅等人的出庭证言,并不违法。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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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  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陈敏将对徐某某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徐某某主张该10万元借款早已向陈敏还清,事实上是针对让与人陈敏的抗辩,该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李某主张。徐某某、任某主张,2012年9月25日借条上的5万元,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对于该5万元借款徐某某认可,因借条上约定2012年10月25日还清,但因为当时没钱偿还,就跟陈敏商量先还5000元利息,本金推迟一个月还,故徐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陈敏转账还利息5000元,2012年11月25日转账偿还本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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