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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离开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属殴打,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离开医院后采取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调查,对离开医院的理由不能做出正当解释,且明知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仍失联长达十九个小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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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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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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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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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已被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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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的的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崔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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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62604.85元,检查费5489元,住院期间辅助治疗费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误工费32926.65元、护理费14167.8元、伤残赔偿金208756.8元、鉴定费750元,合计426712.1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已付13000元,还应支付赔偿款41371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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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崔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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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明知是无号牌机动车而驾驶,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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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熊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崔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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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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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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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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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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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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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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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波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波犯罪时精神异常,杀人动机模糊不清,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波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波持刀砍杀被害人陈某某1头部、颈部十数刀,行为手段恶劣、残忍,依法应予严惩,故对被告人姜波的辩护人提出的姜波犯罪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抢救费、医疗费人民币3293.5元、丧葬费2160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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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邓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金华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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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严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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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操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操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操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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