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盖某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盖某双犯罪后对受害人家属积极予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盖某双的犯罪情节、自首、赔偿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与他人相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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