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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谭某甲、段某甲、谭某乙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谭某甲段某甲谭某乙吴某乙刘某某(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王某(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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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谢某熊某乙熊某丙郭某某宋玉堂(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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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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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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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瑞某、郭庆某、赵景某、徐某、徐吉某、李怀某提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量刑较轻的上诉理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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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也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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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黄某死亡,故被告人对因黄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怀、黄某龙、黄某照、黄某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部队琼公交警(2016)43号《关于转发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统计数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怀、黄某龙、黄某照、黄某康的经济损失应为:死亡赔偿金198260元、丧葬费13874元(27748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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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肇事后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赔偿事项达成刑事和解,对其可从宽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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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造成被害人符某标死亡并造成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故被告人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201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被告人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答辩意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死亡赔偿金342818元、丧葬费25294.5元、医疗抢救费4907.27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误工费2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80224元,因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满十八周岁,亦未能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据,故其该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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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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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马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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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承担其事故的全部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24,715.9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000元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应赔偿误工费4096.57元、护理费1962.4元;后期治疗费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赔偿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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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六条一款赔偿经济损失、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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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文不服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姚国文不服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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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的车辆与凌海物流公司系挂靠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赔的情况,且保险公司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足额赔偿原告人的赔偿金,因此在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被害人司某1虽在城镇连续工作已超过一年,有固定收入,但是因其是农业户口,并且居住地在农村,依法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为12950元年×20年=259000元;丧葬费为30725.50元,合计289725.5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支付施救费、寻找事故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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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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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抢救受害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丁某不具备监管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丁某不判处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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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宋某、毕某毕某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所提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某犯罪的事实、具体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妻子积极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宋某、毕某毕某的经济损失,得到宋某宋某、毕某毕某的谅解及请求法院对上诉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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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甲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甲归案后,尽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 书记员: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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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16711.24元,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朱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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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杨某因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刘某某赔偿医药费1210元,死亡赔偿金833600元,丧葬费35179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医疗费232716元,残疾赔偿金175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216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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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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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 判 长  王海军 审 判 员  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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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彬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郑某2、郑某3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毕某、郑某2、郑某3所提毕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赔偿标准应按照2017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卷中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毕某、郑某2、郑某3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对被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分公司不予给付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年,公平合理,并无不当,该分公司应予给付;关于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其分公司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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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1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1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许某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许某1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1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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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代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死者亲属及伤者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李高茂 审判员  聂本军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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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高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高某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杨××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故对被告人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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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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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夜间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无牌号车辆而驾驶,且肇事后逃离现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大悟县社区矫正办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该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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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鹏因其婚生女吴某被交通肇事致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已在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抚养被害人吴某的母亲胡某与肇事人杨某某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该协议自愿合法。被害人吴某的生父吴鹏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审理的应驳回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吴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威 审判员 彭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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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积极抢救被害人王某,并支付抢救费用。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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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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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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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主动电话报警,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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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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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合格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未投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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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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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具有醉酒后驾驶车辆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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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也无异议,本院结合被告人彭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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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故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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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且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被害人孔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孔某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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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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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即应赔偿死者刘某丁医疗费1386.27元,丧葬费39542÷2=19771元,死亡赔偿金8081×20=161620元,鉴定费500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酌定),食宿费2000元(酌定),误工损失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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