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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大型货车上路行驶,雨天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动态观察不力,操作不当,与对方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造成了致四人死亡、1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周中山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表示愿意变卖其肇事车辆用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其亲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的死亡人员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惨重,且赔付能力、车辆保险金额与经济损失的差距过于悬殊,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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