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使被害人魏生才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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