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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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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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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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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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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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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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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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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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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薛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薛某某)(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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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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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祝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祝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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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庄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庄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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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大龙)(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大龙)(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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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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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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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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