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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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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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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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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的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其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和王某某一起将徐某某摁倒在地,致徐某某左腿受伤,造成轻伤的后果。故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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