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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酌予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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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洪振明、刘文朋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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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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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郭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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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经查,经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因此,对被告人邹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辩护提出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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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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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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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辩护人张龙关于“陈某有投案自首,同时,陈某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合议庭对陈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伤者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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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向经过现场的巡逻民警表明身份、委托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次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立即委托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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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富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肇事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客观,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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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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