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佳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高某佳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方自愿与被告人高某佳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害方对高某佳的行为予以谅解。经社区考察,高某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佳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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