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同被害人家属就精神损害补偿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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