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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