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因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