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主张系争款项为借款,其争议标的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接收货币一方是指诉请要求给付货币一方。经查,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即在上海市普陀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骆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骆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主张系争款项为借款,其争议标的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接收货币一方是指诉请要求给付货币一方。经查,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即在上海市普陀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骆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骆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主张系争款项为借款,其争议标的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接收货币一方是指诉请要求给付货币一方。经查,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即在上海市普陀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骆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骆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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