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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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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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