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大部分林地已还林、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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