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是在检查站工作人员催促的情况下开车,驾驶距离较短,未发生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