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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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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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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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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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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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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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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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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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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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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原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原某戊系同村,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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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参与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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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甲参与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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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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