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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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