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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