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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