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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邓某某胡某(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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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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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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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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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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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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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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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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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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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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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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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现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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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事故发生后,极积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通民警来处理,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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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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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炼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且能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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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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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在社区内矫正,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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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祥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祥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祥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祥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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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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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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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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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缪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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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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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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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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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显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显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上诉人沈林峰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沈林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其提出增加判赔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胡某显系驾驶非机动车致人伤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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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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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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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净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并超过规定时速,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净经公安机关传唤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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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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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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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史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肇事后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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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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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丛某日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应认定为自首。丛某日辩护人提出的丛某日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丛某日家属对被害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丛某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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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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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再给社会造成危害,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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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积极采取施救措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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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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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人潘某某又取得谅解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悔罪,且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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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韩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韩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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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重、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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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姜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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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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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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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孙某某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再给社会造成危害,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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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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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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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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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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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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