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的上述行为,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