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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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甲系为苏某某治疗疾病而非牟利进行狩猎,可酌定从轻处罚;已将狩猎的野生动物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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