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虽然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帮助其管理种植人参,但并不知道张某乙超界限开垦参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植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自家采伐迹地内种植农作物确因生活所需,且已恢复林地用途,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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